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通知,以上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