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1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存货报废、毁损等处理中进项税额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05
摘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存货报废、毁损等处理中进项税额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66号        1994-12-5


近接不少单位来电询问:

  从1994年1月1日起企业存货按规定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反映,那么企业存货如果发生报废、盘亏等情况,其已经计算的进项税额或“待摊费用——期初已征税款”是否也相应予以转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等)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潜亏等的转帐核销,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或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也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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