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范围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9]262号 2009-12-29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会议纪要》(2009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议纪要第31号)的精神,现重新明确我市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第九条第(四)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范围: 一、符合享受第九条第(四)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一)石油化工企业是指用天然原油、人造原油提炼液态或气态燃料,以及石油制品生产的企业。 (二)林浆纸企业是指用林木为原材料经机械或化学方法加工浆、纸的生产企业,包括机械木浆、化学木浆、化学机械木浆、其他木浆加工。 (三)冶金企业是指黑色金属或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包括铁、钢、铁合金、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金、银、钨钼、稀土金属及其他黑色或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 (四)轻工食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的企业。农副食品加工包括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制糖、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业包括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制造、蜜饯制作、方便食品制造、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罐头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其他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包括酒精制造、酒的制造、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等。 (五)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以上科技、财政、税务部门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并已报税务机关备案。 (六)海洋工业企业是指利用海洋资源为原材料进行成品、半成品加工生产的企业。 (七)物流业企业是指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认定为全国试点物流企业,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企业。 (八)金融业企业是指从事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服务企业,不包括保险、证券、典当企业。 (九)信息服务业企业包括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和利用,并以信息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门行业的服务企业,包括信息传输服务企业、IT服务企业、信息资源企业,不包括相关商业零售企业。 (十)会展业企业指专门提供各类会议、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会展活动场所的企业。 (十一)旅游业企业是指为旅游者同时提供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导游等旅游服务业务的企业;在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景点和景区内,专门提供住宿、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下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旅游景点和景区: 一>销售门票(包括景点和景区的大小门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门禁以内文艺、体育及其他综合艺术表演活动场所的门票)的经营活动; 二>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包括利用各种车辆、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十二)文化业企业是指从事表演、文化艺术展览、举办培训和讲座,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文化活动,以及提供演出活动的剧院(场)等专业演出场所的企业。 (十三)广播电视企业是指从事对广播、电视、电影内容进行制作、编导、主持、播出、放映等活动的服务企业。 (十四)新闻出版企业是指为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发布和其它新闻活动提供服务的新闻企业,以及为从事经国家批准的书籍出版、课本类图书出版和其他图书出版提供服务的出版企业。 (十五)体育服务企业是指专业从事体育比赛、训练、辅导和管理活动的企业,专门提供观赏比赛场馆和专供运动员训练用场地的企业,以及专门从事体育经纪、兴奋剂管理、体育器材装备服务、社区、街心公园、公园等运动场所管理、专门从事体育心理、保健、营养、器材、训练指导等活动的服务企业。 (十六)卫生企业是指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 二、市局《关于明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企业范围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157号)废止,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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