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10]156号 2010-11-1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所[2011]4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6月2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各单位应成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并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市局所得税处。 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非营利组织批准设立文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申请前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海市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说明)(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8、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申请。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所得税处---局长室会市财政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财税[2009]123号第一条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5、收到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公布结果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 附件链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