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实行百分制。具体分值为: (一)税务登记(15分) 1、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申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扣5分; 2、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扣3分;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15分; 3、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纳税认定的,扣5分; 4、未按照规定向地税机关报告全部银行帐号的,扣3分; 5、同时或者重复发生上述行为的,以及发生上述行为,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扣15分。 (二)账簿凭证(15分) 1、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不设置或者少设置账簿、丢失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扣5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扣15分; 2、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编制报表,违反规定的,扣10分; 3、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扣15分; 4、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扣3分; 5、未按照规定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扣5分;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扣15分; 6、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扣5分;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扣15分; 7、同时或者重复发生上述行为的,以及发生上述行为,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扣15分。 (三)纳税申报(25分) 1、按期综合申报率达到100%,计25分。 具体得分=按期综合申报率×标准分值(25分) 按期综合申报率=各税种已申报单元合计/各税种应申报单元合计 2、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每次扣3分;申报表或其他资料报送不完整、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每次扣2分; 3、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扣25分; (四)税款缴纳(25分) 1、税款按期入库率达到100%,计25分。 具体得分=税款按期入库率×标准分值(25分) 税款按期入库率=税款按期入库金额合计/应纳税款合计 2、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地税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扣10分; 3、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扣25分;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10分;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发生上述行为,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扣25分;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1、税务稽查存在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的,扣20分; 2、税务稽查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扣20分; 3、存在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的,扣10分;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0分; 4、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地税机关检查的,以及不配合税务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行为的,扣20分。 以上(一)至(五)指标各项扣分最高为本项分值。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六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2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者已经结案但未按照地税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三)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四)新发生欠缴税款行为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由地税机关实行核定征收的; (六)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视为B级管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 (二)未从事生产经营、又无其他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评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的; (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 (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地税机关实行核定征收的; (五)有虚开或者代开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非法购买或者购买伪造发票、以及其他严重发票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的; (四)被地税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十二条 单独领购发票且单独申报纳税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具备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资格;否则,该分支机构不单独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由总机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一并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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