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滞纳金制度的立法选择

来源:袁森庚 作者:袁森庚 人气: 时间:2012-11-30
摘要:关于税收滞纳金制度的立法选择    袁森庚 国家税务干部学院教授 税收滞纳金制度是我国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

关于税收滞纳金制度的立法选择

   袁森庚                                        国家税务干部学院教授

税收滞纳金制度是我国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而随着我国《行政强制法》颁布及施行,其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税收滞纳金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这就给我国税收滞纳金制度带来挑战,也给税收执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造成困惑。

从操作层面而言,税收滞纳金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及加收程序;
(2)对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3)对税收滞纳金的加收可否减免;
(4)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是一个执行罚行为还是一个征税性行为,抑或两者兼具。

以上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税收滞纳金性质的厘清。

如果《征管法》将税收滞纳金定性为“附带税”,或者“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或者“占有国家税款所要支付的利息”,对税收滞纳金的加收就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政执行。

如果将税收滞纳金定性为一种执行罚,就应依照《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税收滞纳金。我国现行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并未予以界定,学术界主要存在行政处罚说、附带税或者滞纳税说、利息和罚款双重性质说、执行罚说、补偿性利息(孳息)说等几种观点,但税收滞纳金的主导性质是什么?

本人认为应当是补偿性利息(孳息)说。

我国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应在权衡税收滞纳金的功能、制度设计目的、制度的公平性、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及税收滞纳金的理论基础等因素后作出合理的立法选择。

评议人施正文
袁教授的课题虽然角度小,但是折射出税收征管法的基本法理,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意义重大。在税收滞纳金的性质方面,我个人赞成将税收滞纳金作为强制执行措施定位的、基于延迟履行税收债务的孳息性质的补偿性质,而不是惩罚性质的措施。

另外,税收征管法上的滞纳金与行政法上的滞纳金是否为统一概念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自由发言之一:钱正平(宁波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
  滞纳金在起草的时候就规定滞纳金的性质是强制的,因此,税收滞纳金应当按行政强制法来执行。但从实践来看,滞纳金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还是按征管法来做的。滞纳金是不允许超过本金的。  

  自由发言之二:林文生(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如果将滞纳金当作处罚的话,存在“二罚”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利息体现为对资本的补偿,体现为对通货膨胀的补偿。就国家与纳税人而言,在利息上,利息定多少要按信用评级定,国家信用高,所以退给纳税人的利息相对低一些。如果滞纳金的利息按照银行利率来计算不符合现实、不符合实务。  

  自由发言之三:戴芳(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滞纳金到底是一种行政罚还是经济罚?个人认为私法中的利息是对债权人的补偿,税法属于公法,而公法中不存在利息,所以滞纳金应为公法中的经济罚。关于林律师刚才提到的限制出境,大陆地区叫离境清税。从立法本意来说,只要对纳税人构成不利益,就是一种处罚。  

  自由发言之四:向东(《税务研究》杂志副编审)
  滞纳金怎么算?滞纳金作为一种学术上的东西,是可以探讨的,但在实践中不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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