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之七:出口退税没退成,不再按内销征税
新政策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改为免税。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不予退税,须视同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企业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等。企业本该退税不仅没拿到还要征税,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在实践中也受到了企业的质疑。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使政策更加合理,也有助于出口企业降低风险,减轻负担。
看点之八:“先退税后核销”政策调整
新政策调整了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将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看点之九: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费退税
按原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但在执行中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以确定的问题。新政策对此进行了调整,明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并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这政策对相关企业退税会带来一定影响。举例说,假设某外贸公司9月份购入一批面料委托A公司加工服装出口,购入面料的计税金额为100000元,税额17000元,收回服装时加工费计税金额为50000元,税额8500元。假设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面料出口退税率为13%,征税率均为17%,其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50000×16%+100000×13%=21000(元)。如果按新政策计算,外贸公司将购进的面料按原价买给A公司,加工收回时,A公司将购入面料成本并入加工费中开票给外贸公司,计税金额为150000元,税额25500元。则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100000+50000)×16%=24000(元)。可以看到,在新旧两种不同计算方式下,当原材料与出口成品的出口退税率一致时,对退税额的影响并不大;但当出口退税率不一致时,就会出现上例中退税额的差异。
看点之十:进料加工税收管理有变
新政策调整了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按原规定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目前,加工贸易由海关监管,海关总署规定保税进口料件,不允许企业作价销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为了避免冲突,统一管理,新政策规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同时,调整了进料加工应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原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新政策调整为恢复按差额征税,明确了按差额征税的计算公式。
看点之十一:退税凭证新增一种,出口收汇核销单取消
新政策调整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原来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这项政策更方便于出口企业收集申报退税资料。
新政策还对报送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了规范和简化。而福建省作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无需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此举简化了出口企业退税申报资料,退税进度明显加快。
亮点之十二:报表从近80张减为43张
新政策对用于出口退(免)税的报表进行了调整,将过去所用的近80张报表调整为了43张。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调增报表项目,如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增加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的有关内容,以适应试点地区“营改增”业务的处理,为全国推广打好伏笔。二是合并使用报表,如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17项不同情况的免税业务,采取通用一张《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方式来实现申报,减少报表成本,避开报表多样,利于申报操作。三是取消报表内容,如许多报表的签字栏由过去的三栏次变为了两栏次,以减少审批周转的环节,利于出口企业退(免)税。
看点之十三:六种情形不得退税
新政策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将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而直接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看点之十四:出口骗税惩罚力度加大
新政策对出口骗税行为加大了监管、惩罚和打击力度。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半年以上、三年以下四个档次。对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退(免)税期间出口货物、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等违规、违法出口,规定不予退税的同时,还应视同内销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