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明确了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并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期,我们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反映硝基复合肥是一种新型复合肥,对其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的范畴,请我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判定硝基复合肥是否属于免税化肥? 对硝基复合肥的生产工艺等有关情况,我们向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进行了相关咨询,以上两部门表示,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此为中间产物,不作为产品销售),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现行复合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征管实际,我们认为,生产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免税复合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