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的通知 浙营改办[2012]2号 2012-09-13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我省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我们制订了《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 按照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为加强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沟通协调,健全机制,明确职责,保障进度,确保全省“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制订以下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 一、做好试点纳税人管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交接工作 根据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具体负责,共同完成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确认、征管数据的传递以及其他征管事项的衔接。 (一)试点纳税人的确认与征管数据的传递 各市、县(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营业税税种登记信息、营业税税收优惠信息、发票领用存信息及相关征管信息一次性传递给同级国税部门。 步骤一:各市、县(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应根据《浙江省“营改增”试点行业征收品目与国民经济行业对照表》和《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分析说明表》,通过《税龙龙版》或《税友2006》筛选本市(含市辖区,下同)、县(市)及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职责范围内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各地将筛选出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分发主管地税机关,由其逐户核实确认;主管地税机关将确认后的名单汇总上报各市、县(市)地税局,正式纳入各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步骤二:各市、县(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根据确认后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按照国税部门提出的《营改增地税数据需求表》通过《税友龙版》和《税友2006》导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相关征管数据,并于9月20日前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及相关征管数据移交给同级国税部门。移交内容包括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定额核定信息、营业税税种登记信息、发票信息、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的申报信息和税收优惠信息及其他征管信息。 步骤三:各市、县(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向同级国税部门办理数据传递、交接时,应认真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见附1),详细登记传递时间、文件名、文件大小和纳税人户数等情况,并由交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012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按照上述步骤,向同级国税部门传递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新办、变更、注销的试点纳税人和其他属于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相应的征管数据。国税部门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信息,做好数据更新、导入和采集补录。 (二)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发生营业税欠税、缓缴、延期申报、少缴税款以及偷税等情况的,由地税部门负责继续清理。对移交的试点纳税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不变。 (三)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已缴纳营业税,但在试点开始后因发生退款扣减营业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纳的营业税。 二、认真做好发票衔接工作 财政部门牵头协调国税和地税部门制订发票衔接方案,保障发票衔接工作顺利进行,满足纳税人正常经营用票需求,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发票供应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发票票种、票样、票量。由地税部门向国税部门提供涉及试点行业的地税发票相关信息,包括票种、票样、适用范围及税控系统使用清单等。国税部门据此确定试点应税服务业适用普通发票的票种与票样以及各类增值税发票的票量和启用日期。 (二)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发票的截止期限为2012年11月30日,国、地税部门根据定点印刷企业发票印刷情况、发票代开情况等,做好发票管理的衔接工作。 (三)发票的计划、印制、发售、系统安装。国税部门及时做好相关发票的计划、印制、发售等工作,组织纳税人进行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及网络发票系统的培训、安装。国税部门应联系相关服务单位,做好相应的技术准备和业务衔接。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营改增”试点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省财税部门的一项重大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对待此项工作。要建立健全沟通衔接机制,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齐心协力推动“营改增”试点达到预期目标。 (一)要搭建财政、国税、地税协作平台,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明确各部门的专职协调联系人,确保沟通渠道的顺畅。 (二)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协作交流,总结阶段性工作,相互通报情况,讨论确定下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措施的责任与配合部门。 (三)要加强相关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衔接顺畅。 一是相互通报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口径; 二是各部门应密切关注舆情社情,正面引导舆论,对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应对; 三是制定试点推进工作应急处理预案,遇到突发紧急事件,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快速反应,消除影响,化解矛盾; 四是各部门密切关注税源流动情况,及时调研解决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国税部门应学习借鉴地税部门对试点行业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地税部门要及时向国税部门提供试点行业的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及具体操作办法等。 (五)要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就地解决问题。各市、县(市)财税部门在认真开展准备工作的同时,要密切关注试点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建议,对准备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上一级“营改增”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并报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未协调解决前,各部门应按有利于平稳过渡和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原则推进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本方案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级机关备案。 附件: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 传递机关: 地方税务局(盖章) 接收机关: 国家税务局(盖章) 传递人(签章): 接收人(签章): 传递时间: 存储介质: 文件名: 文件大小: 传递的纳税人总户数: 备注:传递单一式两份,第一联接收方留存,第二联交传递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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