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同时向多家关联企业借款,借款利息又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关联利息支出时,一般要分4步进行。 案例: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有关联企业C公司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 计算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用关联利息支出总额扣除第一步计算出的数额(下称“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计算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标准比例,是指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等于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与月末账面余额的平均数。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与税法上的权益投资不同。具体有3种情况:当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不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时,权益投资就等于所有者权益;当所有者权益的数额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时,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的和;当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时,权益投资等同于实收资本(股本)的数额。 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关联企业间分摊。 对分配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若利息支出分配给境内关联方,对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高于本企业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对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低于本企业的,若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那么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计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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