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数字经济促进了全球跨境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同时,增值税制度已在世界广泛传播,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开征了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缺乏国际协调的增值税制度既会造成增值税领域的重复征税问题,阻碍跨境服务贸易的正常发展,也会造成双重不征税问题,从而为跨国企业通过利润转移对各国增值税税基侵蚀留下漏洞。本文在借鉴OECD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的构建方法。 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及国际税收规则的漏洞进行税收筹划,由此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BEPS问题开展了研究并制定了行动计划。2014年6月26日,OECD通过了15项行动计划中的7项产出成果和1份针对这些成果的解释性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9月17日也公布了该成果的中文版本和英文链接。该研究成果中第一项《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中涉及的数字经济发展对世界各国增值税造成的BEPS问题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当下,我国正在全力推进“营改增”改革,跨境劳务的增值税征税规则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需要重构。《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指出: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全球跨境服务贸易的规模迅猛增长,各国增值税制度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可能在流转税领域造成对跨境服务贸易的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的后果。这不仅会影响到跨境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会给跨国企业利用制度漏洞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空间,从而对各国政府的征税权构成潜在的挑战。本文在积极利用BEPS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的建议。 一、我国跨境劳务流转税规则变革及问题分析 因此,判定跨境劳务的发生地是一大难题。当时,跨国企业已经利用这一漏洞,在跨境劳务合同中通过刻意降低境内劳务的比例逃避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从而造成对我国营业税的税基侵蚀。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税务机关已有一定的反避税措施探索。最典型的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该文件规定了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劳务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在上述业务中,凡境外企业也派人来华参与客户咨询业务的,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财税[2009]111号文第四条又以正列举方式将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13项劳务排除在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外。但是,这些文件并不能真正解决新规则对于跨境劳务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鉴于劳务的多样性,这种正列举方式难以穷尽,有时反而会导致奇怪的征税现象。 例如中国的甲建筑公司在越南承包了一项水泥工程,其将境外工程一部分分包给中国另一家乙建筑公司,一部分分包给越南当地的A建筑公司。此时,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中国的甲、乙建筑公司都免征营业税,因为他们是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但是,当中国甲建筑公司需要向越南A建筑公司支付分包工程款时,中国税务机关却需要甲建筑公司代扣代缴A公司的营业税。因为,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只有属于财税[2009]111号文列举的才不征税,而建筑业不在列举范围内。 因此,越南A建筑公司虽然在境外提供建筑劳务,但劳务的接收方是中国甲建筑公司。因此,越南A建筑公司需要向中国缴纳营业税。这种奇怪的征税现象背后的关键原因是属人原则的引入。 二、OECD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的研究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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