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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