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计算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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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0
摘要: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本条针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说明了应如何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政策规定 |
政策解读 |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
本条针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说明了应如何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 |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在确定预征率时,既要考虑税源尽量少转移,又要尽量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预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以防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2.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税款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得出。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来说,其预缴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也就是说,该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全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入库。 |
申报审核: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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