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日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处被告刘冬辉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期间,刘冬辉在明知北京都诚易田科技有限公司等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受蔡某指使,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5份,并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蔡某将刘冬辉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5份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 刘冬辉辩解认为自己对蔡某等人开办公司的情况及他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均不知情,主观上没有参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中院审理认为: 刘冬辉为兼职会计,以专业知识应当发现蔡某等人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刘冬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等行为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一个必要环节,完全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中院认为,刘冬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刘冬辉是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相关阅读—— 会计许某某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新刑初字第56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5-08-28 被告人衣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5年1月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旭辉,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15)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敬合、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衣某及其辩护人李旭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5月份,顺平县合兴纺织有限公司刘某甲(批捕在逃)、衣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价税合计2,789,397元(金额2,384,100.04元,税额405,296.96元)。其中刘某甲于2013年10月、11月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价税合计1,924,377元(金额1,644,766.7元,税额279,610.3元),衣某于2014年5月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865,020元(金额739,333.34元,税额125,686.66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被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共计抵扣税款405,296.96元。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衣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李旭辉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衣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本案的证据链条没有完全闭合,缺乏税务稽查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疑罪从无;在不排除被告人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在事前没有与他人同谋,事后才发现事实的真相,只是传递票据的小角色,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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