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第二稽查局对北京华恩公司所作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北京华恩公司要求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北京华恩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华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所作上述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第二稽查局所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第二稽查局认定的涉案虚假发票均是北京华恩公司履行真实有效《合同书》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即原股东北京恩盟经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和留存的,北京华恩公司已按税务机关提供的查询渠道进行了真实性的查询,主观上无任何过失和故意使用虚假发票,北京华恩公司是涉案虚假发票的最大受害者,北京华恩公司已按《合同书》的约定支付了8.7亿元的综合价款,涉案发票额现金流向明确、交易客观真实,不存在第二稽查局认定的"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事实和行为,且未给国家税收造成实质性的损失,违背了"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的原则;第二稽查局所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缺乏基本的事实和证据支持,且与第一稽查局认定的事实和结论相矛盾,行政程序违法;本案涉嫌构成逃税罪,第二稽查局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但未移交,且未协助侦查工作,造成犯罪事实无法查明,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严重侵害了北京华恩公司的权益。
第二稽查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第二稽查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材料包括: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及发票鉴定统计表;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书》;
3、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出具的两份《发票协查证明》及票样证明;
4、103份《发票换票证》;
5、102份发票记载的开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具体包括:
(1)北京三元绿荷奶牛养殖中心出具的《证明》;
(2)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8份证明材料;
(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5份证明材料;
(4)沈阳鹏发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10份证明材料;
(5)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地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6)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7)北京市银创伟宏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8)北京功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8份证明材料;
(9)河南省新蒲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10)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说明》及记账凭证等9份证明材料。
第二稽查局以第一组证据证明:
1、北京华恩公司取得的103份发票经鉴定均是虚假的发票;
2、北京华恩公司取得的102份虚假发票上记载的开票单位与北京华恩公司间未发生过发票上记载的业务,亦未发生过发票上记载的资金往来。第二组证据材料为第二稽查局从北京华恩公司处调取的生产成本明细账、记账凭证、发票、用款申请报告等两册,北京华恩公司代理人在调取材料上签字确认内容真实有效,已计入开发成本列支,第二稽查局以第二组证据材料证明北京华恩公司将取得的102份虚假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做了入账处理,已计入生产成本明细账,北京华恩公司的行为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第三组证据材料为第二稽查局调整北京华恩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证据,包括项目明细表、《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栏总账、合同书、库存商品明细账、记账凭证、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报告书》、鉴证报告书等共3册,第二稽查局以第三组证据材料证明:
1、北京华恩公司将取得的102份虚假发票作为入账凭证进行入账处理,已部分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实施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
2、第二稽查局对北京华恩公司账簿中103份假发票记载的虚假业务的部分成本费用进行调整,据此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第四组证据材料为京地税复决字(20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证明北京华恩公司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了维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
二、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履行程序的证据材料:
1、二稽税稽检通一(2009)154号《税务检查通知书》、二稽税通(201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二稽税稽调(2009)123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送达回证及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3、二稽税稽提通(2010)15号《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4、北京华恩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第二稽查局对北京华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桂如、杨芳、赵英姿分别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
6、二稽税稽询(2010)33号《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及第二稽查局对北京华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
7、二稽税稽限改(2011)3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二稽税稽事认(2011)100号《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及陈述、申辩笔录;
9、《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10、二稽税稽罚告(2011)80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1、《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二稽税稽听通(2011)2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授权主持听证决定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听证申辩意见及听证笔录;
1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第二稽查局以上述证据材料证明该机关对北京华恩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