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0]90号 2010-06-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为加强对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现就我省(含青岛,下同)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8]19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市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鲁财预[2008]19号文件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经理部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经理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市项目经理部的,扣除已由项目经理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鲁财预[2008]19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市项目经理部,又有跨市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经理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鲁财预[2008]19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市经营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经理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经理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市设立的跨县(市、区)项目经理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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