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对经济税收有哪些影响?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宋义海 人气: 时间:2015-10-29
摘要:近日,国家调整税收政策,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作为农业大市,山东省聊城市的化工行业是其支柱经济之一,化肥生产经销企业占有一定比重。本文通过相关调

  国家近期陆续发文调整化肥税收政策,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作为农业大市,山东省聊城市的化工行业是其支柱经济之一,化肥生产经销企业占有一定比重。本文通过相关调研分析,针对政策调整情况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关政策——
    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政策调整对经济税收的影响
  
  目前,聊城市化肥行业企业有204户。其中,工业企业116户,商业企业88户。2014年,上述企业实现销售收入96.1亿元,免税额12.5亿元。聊城市最大化肥生产企业为鲁西化工集团,其产能居全省前列。政策调整后:
  
  直接带来增值税收入增加。以规模较大的10户一般纳税人企业为样本,经分析测算,今年9月~12月,聊城市预计增加税收收入近8000万元。其中,鲁西化工集团增加税收约6000万元。
  
  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经济结构。由于目前化肥行业整体产能过剩,再加上国家对有机肥继续实行免税,经销商和农民对各类化肥的可选择性较高,化肥市场的竞争主要还是价格的竞争。政策对农民的影响相对较小,化肥产品成本增加部分,将主要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来承担。特别是生产企业,更要承担大部分成本。化肥生产经销行业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生产成本较高的落后产能将被淘汰,客观上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和生态环境改善。
  
  有利于减轻下游企业税收负担。政策调整后,以化肥为原料的下游化工企业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带来税收减收。如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尿素为原料生产氰尿酸的企业,调研测算,该公司今年1月~7月销售氰尿酸8622.0吨,销售收入3433万元,生产1吨氰尿酸耗用尿素1.7吨。化肥恢复征税后,原料尿素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企业根据采购生产情况测算,今年9月~12月,采购尿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132万元,税负大幅下降。
  
  短期内对化肥生产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化肥企业普遍反映,该政策从公布到执行时间间隔过短,又恰逢秋季库存高峰,企业缺乏足够适应和准备时间。其下游行业企业也反映,企业原料库存量应有一个自然过渡消化期,政策实施应留有一定过渡空间。另一方面,据调研测算,政策实施初期化肥企业税负可能偏高。这是因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8月31日前生产的化肥可以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对截至8月31日的原材料库存及在产品未做过渡规定。据测算,仅鲁西化工集团将因此增加3000余万元税收负担。化肥经销企业也都会有一定的库存量,其9月1日前所购化肥无法抵扣进项税,9月1日后销售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收负担增加。
  
  国税机关相关应对措施及建议
  
  ——加大新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跟踪服务力度。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政策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不仅涉及化肥生产、销售企业,而且涉及以化肥为原料和辅料的下游企业,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对此关注度都比较高。国税机关应加大对化肥征税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强化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和使用政策,依法及时申报纳税,实现政策实施前后的顺利衔接。
  
  ——建议对化肥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库存及在产品给予过渡期抵扣政策。建议由税源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8月31日的半成品、在产品、原材料进行核实。根据其存货中所耗用的可抵扣进项税原材料占比,计算对应的需要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解决企业因免税期在产品、原材料无法抵扣,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
  
  ——加大对化肥行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力度。目前化肥行业纳税人,除少数生产企业和较大商业企业外,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账务核算不健全等问题。化肥征税政策实施后,税务机关当务之急是加强对化肥经销行业的征收管理,引导经销企业及个体业户健全账务,依法纳税,并积极引导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同时,引导税务人员尽快转变观念,对化肥行业管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管理措施上积极探索实践,对个体工商户要严格起征临界点业户管理,完善定额核定程序,尽快将该行业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
  
  ——加大对化肥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引导力度。针对目前化肥行业整体产能过剩情况,国税机关应发挥优势,对企业实施相关政策引导,使之与国家产业政策相适应。一是引导化肥生产企业加大新型肥料产品开发及科技研发力度,生产高质效产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二是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提高产业化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引导企业享受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政策,提高产品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三是采购环节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最大限度增加抵扣。四是引导化肥经销商尽快办理一般纳税人,避免重复征税。  

  点评:行业在调整 征管须适应
  
  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无疑是化肥行业的一件大事。业内专家表示,复征增值税对行业长期成本没有明显影响,只是会在复征起始节点前后,由于缓冲期不确定和企业调整速度不同,对局部市场产生影响。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增值税复征意味着化肥产品市场化迈出实质步伐,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淘汰行业落后产能。中长期看,具备综合优势的化肥龙头企业,可望在更具市场化的环境中,进一步强化其竞争优势,持续提高市场占有率。
  
  政策实施对税收征管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多年来,国家对化肥行业一直实行免税政策,该行业企业尤其是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和个体业户,依法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管理难度较大。政策调整前普遍实行免税政策,企业无论何种性质、规模都在同等条件下竞争;而政策调整后,根据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等政策规定,有的因不达起征点不纳税,达点户需要全额纳税,因此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对税务机关严格税收执法、公平税负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机关应加大新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跟踪服务力度,加强对化肥行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同时加大相关税收政策的引导力度。(晓凡)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