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15]25号 2015-12-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协定税率表 2.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2016年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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