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18
摘要: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1-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8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已经实施,各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乡镇公车改革工作正在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放个人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涉及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为保证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严格执行,有必要对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公务交通货币化补贴标准,是经过科学严谨的调查测算,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的,因此,经报经省政府批准(皖政办复〔2016〕6号)出台本公告,对个人取得的标准内的公务交通补贴,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规定安徽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是规定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中已明确公告适用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取得的公务交通货币化补贴收入。这一适用范围具体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部署启动公车改革,目前没有启动改革,其个人不适用本公告;其他企事业单位、团体、社会组织等的人员也不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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