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任务与税收法定问题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一叶税舟 人气: 时间:2016-02-01
摘要:又到年度税收任务的考核和布置落实时期。在税收法定原则被列入《立法法》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税收任务与税收法定的关系问题被重新提出,有较多争论。作为一名实务工作者,没有很深刻的理论可以谈论,只是也想谈谈自己的一些感悟。 有人认为,税收任务的下达

又到年度税收任务的考核和布置落实时期。在税收法定原则被列入《立法法》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税收任务与税收法定的关系问题被重新提出,有较多争论。作为一名实务工作者,没有很深刻的理论可以谈论,只是也想谈谈自己的一些感悟。

有人认为,税收任务的下达是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对于这个命题,从表面来看是可以让许多人相信的,其基本的依据就是“应收尽收、应退尽退”的执法理念。其实这是个伪命题,最基本的道理是缺乏对人性弱点的深刻思考和对税收控制的现实抉择。

为什么要反对任务?他们认为:

1、面对税收任务的压力,会扭曲税法、滥用征税权力,大搞过头税。但他们往往忽略了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就是:现在的纳税人不再是文盲或者可以被愚昧的时代,都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制意识都比以前强了,除非纳税人自己心里知道多缴点税依然是划算的(就是自己实际逃避的税收还要多),否则不可能缴给你超过法定的税收,这就是社会现实。你想超额征收,会跟你对抗。

2、面对税收任务的压力,出现买卖税收、“引税”等问题。现实中确实存在“引税”等现象,但都有其它的意图,不是执法者的绑架。作为执法者一般至少具有基本的法制理念,不至于把法不当回事。现实中地方政府搞投资的虚假确实存在,那是虚假政绩的需要,更有利用虚构优惠政策的阴谋,但与税收执法的关系不大。

税收任务与执法不是一种矛盾:

1、任务是对税源的一种预期,不是执法的终极目标。税收不会因为任务的完成而被隐藏、压库,如此就是对逃税的漠视,如果是配合,就是一种渎职行为;税收也不会因为达不到任务而被强制摊派,摊派、强征就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这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在当下没有领导愿意拿自己的位置开玩笑。

2、税收任务一般都低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压力,培植税源更着急的往往是地方政府。对于收入紧张地方,财政更着急,往往是地方政府在考虑“引税”的事。“引税”的最基本形态就是建立关联企业、构筑关联交易,进行税收在地区之间的转移。其实,这也是技术“活”,需要在运作中合法化。当然,作为企业没有利益自然也是不会愿意,也是必然存在某种财政返回的形式。

3、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运行的模式下,由于资金流的难以有效管控,纳税人的税收遵从还难以达到较高水准,税源客观上存在掌控问题,当任务轻松时就会对税源的跟踪有所放松,但即使超额完成,也不能有税不收;当任务紧张时就会紧盯税源,防止流失,但不能超越税法规定强征。

把握好税收任务与税收法定的关系,核心不是取消税收任务,而是落实税务机关的执法遵从度,提高纳税人的维护纳税权益的意识。

税务机关的税法遵从度是整个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基石。没有税务机关对偶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提高对税收法定的敬畏,税收法定就是一纸空文。只有有了税务机关的落实,一方面起到示范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反税收作假、犯罪,直接推进纳税人的遵从度。

当前,落实税收法定的最大问题在于:部分税务人员执法遵从度低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大;纳税人攀比心理造成遵从度低;最严重的是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后的对税法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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