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6]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17
摘要:今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积极贯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1132号)要求,全面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服务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6]161号      2016-3-17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积极贯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1132号)要求,全面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服务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为了更好地推进“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落实,省国税局现对下一阶段的“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更新宣传“地方适用事项”

  根据省国税局工作部署,省、市、县各级国税机关前期已对“全国统一事项”进行了统一的同步宣传。目前,省国税局根据税务总局的梳理标准和体例要求,对本省国税业务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形成2项“地方适用事项”,包括申报纳税1项、优惠办理1项。2项事项已生成供本地纳税人适用的二维码。各级国税机关应继续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工作要求,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及时更新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内容,并主动推送、告知纳税人,主动引导纳税人使用“二维码”服务。

  二、注重创新“二维码”延伸服务

  通过“二维码”措施,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了全面、快捷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肇庆市国税局在此基础上,试点建立纳税人“二维码信息库”,推出“二维码证件办税”“手机二维码办税”“二维码免填单系统”等延伸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借鉴肇庆市国税局的做法,进一步开拓思路,逐步将“码上事,马上查”升级到“码上事,马上办”,推出更多有利于纳税人便捷办税的“二维码”系列服务。

  三、完善建立“二维码”服务机制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项目,也是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满意度调查、明察暗访的督导一项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与地税部门加强合作,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建立“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常态性服务机制,及时更新内容、及时完善管理、及时督导落实,不断提升联合服务成效。

  附件:“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及图标(广东国税系统“地方适用事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