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6]161号 2016-3-17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积极贯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1132号)要求,全面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服务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为了更好地推进“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落实,省国税局现对下一阶段的“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更新宣传“地方适用事项” 根据省国税局工作部署,省、市、县各级国税机关前期已对“全国统一事项”进行了统一的同步宣传。目前,省国税局根据税务总局的梳理标准和体例要求,对本省国税业务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形成2项“地方适用事项”,包括申报纳税1项、优惠办理1项。2项事项已生成供本地纳税人适用的二维码。各级国税机关应继续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工作要求,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及时更新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内容,并主动推送、告知纳税人,主动引导纳税人使用“二维码”服务。 二、注重创新“二维码”延伸服务 通过“二维码”措施,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了全面、快捷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肇庆市国税局在此基础上,试点建立纳税人“二维码信息库”,推出“二维码证件办税”“手机二维码办税”“二维码免填单系统”等延伸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借鉴肇庆市国税局的做法,进一步开拓思路,逐步将“码上事,马上查”升级到“码上事,马上办”,推出更多有利于纳税人便捷办税的“二维码”系列服务。 三、完善建立“二维码”服务机制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项目,也是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满意度调查、明察暗访的督导一项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与地税部门加强合作,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建立“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常态性服务机制,及时更新内容、及时完善管理、及时督导落实,不断提升联合服务成效。 附件:“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及图标(广东国税系统“地方适用事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