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电、燃(煤)气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山东国税)

来源:山东国税 作者:山东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08
摘要:2、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转付行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其接收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费用列支,否则,将视为增值税的转售行为。3、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电、燃(煤)气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问题的增值税处理原则,我们已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中进行了明确,基于上述原则,现对有关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业务的操作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项时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并全额转付给水、电等实际提供方的,不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转付行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其接收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费用列支,否则,将视为增值税的转售行为。

3、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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