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价税分离的对象是什么,如何进行价税分离,就成为增值税会计核算不可避免的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价外税和价内税的本质区别在于税金是否参与损益计算,因此,毫无疑问地,价税分离的对象只能是损益类科目,而不能是资产负债类科目。 举个栗子。 施工企业一般计税项目收到预收款1110元,应如何核算? 第一种方式(专家观点): 借:银行存款 1110 贷:预收账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第二种方式(何博士观点): 借:银行存款 1110 贷:预收账款 1110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销项税额 1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待甲方将此预收款部分计量后, 借:预收账款 1110 贷:工程结算 1000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销项税额 110 各位亲,您认为哪种方式更科学呢?投下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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