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认证进项税额一直「待」下去怎么办?二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时间:2016-07-26
摘要:「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规定》第一条第(五)款,关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的核算内容: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关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流程: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问题一:只明确了取得「货物」、「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业务的会计处理,对购进或发生的「服务」(如建筑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业务,根据权责发生制已经确认相应成本费用,但未取得扣税凭证或取得扣税凭证尚未认证抵扣的情形,未见规定。

问题二:只明确了后续取得相关凭证且认证后的处理,未明确已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但后续未取得相关凭证,或其他原因造成确实无法抵扣的会计处理。

「待认证进项税额」能一直「待」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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