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入库时间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不匹配带来的税务风险

来源:智慧源 作者:郝书坤 人气: 时间:2016-12-06
摘要:自今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至今已有4个月了,对建安、房地产等行业来讲,增值税税务风险管理依然是广大建安、房地产财税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带来的税务风险更是尤为突出。 为此,智慧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作为专业地产财

自今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至今已有4个月了,对建安、房地产等行业来讲,增值税税务风险管理依然是广大建安、房地产财税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带来的税务风险更是尤为突出。

为此,智慧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作为专业地产财税专家,和广大建安、房地产企业财税人员分享一则传统增值税企业关于“采购入库时间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不匹配带来的税务风险”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业务概述

我们在协助某公司税务自查工作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这样的业务记录:采购货物入库单的日期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相比,入库单日期滞后3-6个月。

二、案例分析

(一)税务风险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税务风险分析

1、与销售发票相关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2)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i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ii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iii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iv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V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vi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vii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②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相关法规解析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条件:从上述相关法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正常销售货物的企业来说(假定不考虑视同销售、委托代销提供劳务和进出口业务),销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前提是:要么已经发货,要么已经收款,如果这两条件均不满足的话,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取得发票并认证。

(3)发票开具时间和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区别

发票开具时间是针对销售方的规定,是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条件的时间。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是针对购货方而言的,是取得发票并认证的次月。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销售方满足开具发票的条件下开具了发票,但因为购货方没有付款等原因,并未将开具的发票提交给购货方,这样就可能导致购货方在取得发票时,发票已经开具数月了。换句话说,就是购货方因为没有办理结算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此税法做了“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3、分析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一般情况下,入库单日起不应当滞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时间太长,因为除非在付款在先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销货方如果在既没收款又没发货的情况下是不满足开具发票条件的。如果入库单的日期滞后于发票开具时间的话,滞后的时间应当为货物在途时间,这段时间不宜过长。

(2)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下,存在“开票在先收货在后”的可能,但应当能提供合同来证明是采用的是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3)如果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界定为虚开的话,购买方是不能抵扣的。

(4)发生开头所述现象的原因是,该公司会计记录不是基于业务发生产生的凭证,从业务发生的经过来看,业务记录的顺序就应当是货物入库时间和购货发票开具时间相差不多。这就是很多单位的财务人员不了解业务活动闭门造车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4)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被界定为虚开的发票全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缴纳滞纳金和0.5倍-5倍的罚款。

作者系智慧源(深圳)管理顾问股份公司高级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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