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必须盖代开专用章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 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因此,除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的情况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是否加盖代开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总局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各地口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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