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稽处〔2020〕242号 深圳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检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新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设立全资控股公司霍尔果斯市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XXX公司”),你公司和霍尔果斯XXX公司均属于XXX控股集团成员企业,均取得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的授权,经营广告相关业务,也即是有权在XXX控股集团旗下所有影城发布映前广告、阵地广告等营销活动。 2015年至2017年你公司申报营业收入合计38,710,886.29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48,695.77元。同期霍尔果斯XXX公司申报营业收入合计796,402,729.76元,由于霍尔果斯XXX公司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减免所得税额合计92,427,105.25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 你公司和霍尔果斯XXX公司从事业务相同,两家公司的业务也均由XXX控股集团整合营销部完成。霍尔果斯XXX公司仅注册登记两名财务人员,日常并无实际业务人员在霍尔果斯市从事主营业务相关工作,其业务运作主要由集团其他人员履行。对两家公司共同客户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协查证实,你司将收入以及利润转移至霍尔果斯XXX公司,实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综上,你公司利用霍尔果斯XXX公司转移收入及利润,少计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核定你公司应纳税额,将霍尔果斯XXX公司2015年至2017年收入合计661,540,755.15元调整至你公司,调整后你公司2015年至2017年收入合计700,251,641.44元。 (二)你公司以及霍尔果斯XXX公司账目混乱,均存在成本费用与收入不直接相关与匹配的问题,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八条,对你公司按照3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八条,追缴你公司2015年至2017年企业所得税合计52,470,177.34元,其中2015年22,943,316.11元,2016年21,120,600.36元,2017年8,406,260.87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以上应缴税款共计52,470,177.34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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