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电影公司,对外售出的业务券有明确使用期限,客户凭券换成电影票观影。到期后,不再提供服务,也不退款。请问:过期业务券没有提供服务,到期结转收入时要不要纳增值税?过期收入是结转营业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 主持人:这其实是一个问题,如果结转营业收入,则需要交纳增值税;结转为营业外收入则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是结转营业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 甲:业务券属于优惠券,其实等同于合同约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间电影公司承诺提供商业服务,到期未兑换的,未提供服务,计入营业外收入,不交增值税;兑换时(包括兑换未观影)计收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过期业务券收入是结转到营业外收入,不交增值税。 乙:电影院各项服务已经准备,在约定期间内电影的场次是固定的,客户不论兑不兑换成电影票,当播放电影时服务就已经发生,即使你没有看,服务也是提供,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甲:假设极端情况发生,如果无人兑换则无人观影,没有劳务发生。 乙:但是我已经准备了各种基础服务,例如开好空调扫好地等放映,至少要算个“半套”服务啊。极端情况属于小概率事件,偶发的事情,我不会去那么细分全套还是半套服务。 主持人:甲乙双方的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都认为如服务已提供计入营业收入,服务未提供计入营业外收入,其实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已有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附件2:《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放映企业采用电影卡、兑换券等方式预售电影票的,出售卡、券取得的收入,应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卡、券持有人兑换电影票时,再确认收入,并进行有关款项的结转;已售卡、券期满,尚未用以兑换电影票的卡、券收入,应全额转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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