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地税局稽查人员在检查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年的账簿时,指出该公司在销售楼房过程中代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城市配套费、增容费、小区物业管理基金等没有全部并入销售收入,责令补缴税款。税收政策有没有具体规定,该公司应该缴税吗?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样,该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应该缴纳营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第(四)项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同时,通知又规定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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