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您可能已经了解,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按月计算,其应纳税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500或4800-其他规定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费用,即减除费用为4800元。) 其中“其他规定扣除项目”,很常见的就是“三险一金”,即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这是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那么,其他一些补贴、福利费用能否扣除呢? 生活补助费 您可能听说过“生活补助费”是可以免税的,那么,可免税的生活补助费该如何界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部分补助是可以免税的。 其中,对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也作出了规定——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以上福利应当并入当月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费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应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应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员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离退休人员自原任职单位离休、退休后,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扣除费用减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免税项目 1.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2.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4.军队干部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6.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8.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另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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