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5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10
摘要:个体经营者在享受优惠期间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并加盖戳记。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7]55号                  2017-10-10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

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目录

  一、事项名称1: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二、事项名称2: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三、事项名称3: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事项名称1: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纳税人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受理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交还纳税人。

  五、个体经营者在享受优惠期间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并加盖戳记。

  六、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事项名称2: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纳税人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受理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交还纳税人。

  五、个体经营者在享受优惠期间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并加盖戳记。

  六、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事项名称3: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纳税人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受理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一)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二)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四)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归档,一份交还纳税人;

  (五)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交还纳税人。

  五、个体经营者在享受优惠期间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并加盖戳记。

  六、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