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7]625号 2017-8-3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服务单位按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的发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二、新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并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服务单位每月报送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复印件,登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以下简称《台账》,见附件),同时将相关文书整理归档,留存备查。《台账》中录入完毕时间是指S/N号的录入完毕时间,省国税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S/N号的录入工作,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录入的S/N号信息下发给各地,供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录入《台账》。 三、省国税局将对各市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请各地市国税局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和《台账》录入情况报送至省国税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税控发票组/电子普通发票税控管理工作目录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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