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会展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11-23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经省服务业委员会认定的会展企业; 二、会展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专门用于会展业务的房产和土地。 对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会展企业,申请减免税实行“集中上报,一年一批”的办法,减免程序比照中小企业困难减免审批程序办理,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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