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正式推开。纳税人跨(地级)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出台之初,笔者就对跨区预缴增值税是否随同缴纳附征的“一税两费”,与周围的小伙伴产生过激烈的讨论。当时,小编固执地认为:预缴的增值税是参与计算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一个项目,也即是,预缴时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尚未确定,附征“一税两费”的依据尚未产生,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不应同时计算缴纳附征税费。
相信当时和俺有同样观点的小伙伴应该不在少数。财政部、税务总局来了个一锤定音,《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4号文终结了异地预缴增值税,“一税两费”是否随同附征的问题。毕竟,口径统一了就好,税企双方都好执行。
新的争论又来了!
2017年有个问题争论不休。有小伙伴问:异地预缴城建税按5%,机构所在地城建税执行7%,当期是否还要补缴2%的地区税率差异?我们专管员要求补呢!
小编当时就楞了一下:这不应该是个问题啊?!俺就反问下:补缴2%,依据何在?我是真的找不到啊!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这两天,又有小伙伴问同样的问题:异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是否需要按2%的税率差,补缴增值税?我们专管员要求补呢!
时至今日,还有这样的问题,难道真的有明确规定,小编没有学习到?!俺又重新翻,还是找不到依据。
“一税两费”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考虑消费税因素)为计税依据的。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异地预缴的税额填列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并参与“本期应补(退)税额”的计算。计算结果为当期在机构所在地应缴纳“一税两费”的计税依据,并适用机构所在地的税率。
关键问题来了!完成增值税申报计算出当期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广东)电子税务局会自动跳转至“一税两费”申报界面,并将计税费依据自动提取填报,而税费率是根据机构所在地情况提前维护好的,申报、扣款即可。
机构所在地在计算当期“一税两费”时,异地缴纳的增值税随同缴纳的“一税两费”始终未参与计算,甚至连个影子都未出现。
结论:异地预缴增值税时缴纳的城建税税率差无需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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