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个杂志社,有时客户以自己的产品为抵广告款,也不向我方开具发票。但我方每次都开具服务业发票,并按期缴纳税款。请问:我方收到产品后,应该记入哪个科目;收到的产品我方一般在举行活动时,作为赠品或奖品发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你说的情况属于以物易物的交易,按税法要求,规范的做法是双方均开销售发票,确认收入。此业务在会计上属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规定,接受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所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但你单位是杂志社,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你单位可参照此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增设"商品存货"之类的会计科目对换回的存货进行核算。 按照我们理解,如果杂志社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述换入的存货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问题,因此将其作为赠品或奖品发给客户,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而类似于"将购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将货物赠送或者奖励给个人的,可能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具体做法建议进一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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