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产品抵扣广告款该如何帐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  问:我单位是一个杂志社,有时客户以自己的产品为抵广告款,也不向我方开具发票。但我方每次都开具服务业发票,并按期缴纳税款。请问:我方收到产品后,应该记入哪个科目...

  问:我单位是一个杂志社,有时客户以自己的产品为抵广告款,也不向我方开具发票。但我方每次都开具服务业发票,并按期缴纳税款。请问:我方收到产品后,应该记入哪个科目;收到的产品我方一般在举行活动时,作为赠品或奖品发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你说的情况属于以物易物的交易,按税法要求,规范的做法是双方均开销售发票,确认收入。此业务在会计上属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规定,接受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所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但你单位是杂志社,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你单位可参照此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增设"商品存货"之类的会计科目对换回的存货进行核算。

  按照我们理解,如果杂志社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述换入的存货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问题,因此将其作为赠品或奖品发给客户,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而类似于"将购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将货物赠送或者奖励给个人的,可能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具体做法建议进一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