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019-7-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职工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存或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规定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明确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市税务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九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和背景,依据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921元,按照年平均工资300%计算,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计税基数为215763元,分别按12%、4%的个人缴存和缴付标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年金的最高限额分别为2158元/月、719元/月。以上标准调整自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