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进项税额抵扣大全
说明: 1、购进农产品: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超市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或者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超市销售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4、本表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5、刚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超市现场制作包子、油条等熟食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不论是堂食还是外卖,可以按照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6、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11〕137号、财税〔2012〕75号、国税函〔2005〕944号、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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