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93号 2005-06-11 北京、上海、天津、福建、辽宁、山西、内蒙、河南、陕西、广东、云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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