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因资金周转不灵,三年了一直未还,请问未还的借款是否需要转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贵公司的债权人若在三年间一直未要求偿还的,则贵公司的未还的借款应计入企业的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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