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函[2021]99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1号(财税金融类215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9
摘要:下一步,财政部将指导各地省级财政研究完善省以下留抵退税分担机制,采取调整收入划分、库款调度、先垫付后结算等措施,进一步缓解个别市县留抵退税压力较大的问题。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1号(财税金融类215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预函[2021]99号       2021-7-9

余留芬、蒙启良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为缓解部分地区增值税留抵退税压力,确保对企业应退尽退,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明确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结合财政收入形势确定退税规模,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同时要求各地合理确定省以下退税分担机制,减轻基层财政压力。为落实国发〔2019〕21号文件要求,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对增值税留抵退税预算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并按月开展了增值税留抵退税调库工作。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也参照中央与地方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了省以下退税分担机制,均衡市县财政退税压力。

  中央与地方按“五五”比例分担留抵退税,与现行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的收入划分体制相对应,遵循了收入分享与退税分担相匹配的原则。各地财政负担的留抵退税由50%调整为先负担15%,强化了退税地的责任,有利于避免道德风险。其余35%由全国地方财政按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有利于减轻集中退税压力,体现了收入分享与退税分担的匹配。总体上看,实行分担机制后,基层财政退税压力有效减轻,有利于退税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及时充分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提案中提出的按税收分享比例分担退库的建议,在现行留抵退税分担机制中已有体现。另外,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由于流转环节多、流转过程复杂,一项退税可能涉及多种商品,一种商品可能涉及多种原材料和多个缴税地,目前技术手段还难以支撑对留抵退税逐笔逐项追溯其缴税地,因此,由缴税地和退税地按比例分担的设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难度。

  二、关于增设增值税留抵退税专项转移支付

  考虑到,中央与地方按“五五”比例分担留抵退税,与现行收入分享体制相对应,体现了收入分享与退税分担相匹配的原则,而且《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如果为增值税留抵退税单独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也容易引起其他同类问题攀比,因此,对目前地方个别基层市县出现的退税压力较大的情况,宜立足现有财政体制和资金渠道予以解决。近年来,中央财政充分考虑减税降费政策给地方带来的减收压力,进一步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地方财政收支矛盾,2021年下达贵州省均衡性转移支付877.50亿元,同比增长6.8%;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136.4亿元,补助规模位居全国前列。上述转移支付均为财力性补助,可由贵州省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缓解留抵退税压力等。

  下一步,财政部将指导各地省级财政研究完善省以下留抵退税分担机制,采取调整收入划分、库款调度、先垫付后结算等措施,进一步缓解个别市县留抵退税压力较大的问题。同时,将认真吸纳各方提出的关于完善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的合理意见,及时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解决分担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1416

财政部

2021年7月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