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桂科高字[2017]212号 2017-9-15 税屋提示——依据桂科成字[2021]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营造激励我区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桂政发[2006]21号)和《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自治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地级市、县(县级市、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推进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主导力量,应切实加强对孵化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两年以上; 3.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从业人员资格等专业培训的占2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和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5.在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15家以上;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20%以上。 6.孵化器应具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 7.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8.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9.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服务功能外,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或中试平台,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0.孵化器需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第六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3.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属于生产型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或服务),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七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2.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应向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认定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认定。 第九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所在地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合格后,向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3.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定,并进行专家评审; 4.依据实地查定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予以核准认定,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牌匾; 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自治区级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孵化器法人证明与章程; 3.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4.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5.孵化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6.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并提供学历、职称的证明材料; 7.专业孵化器应提供专业技术平台建设情况材料; 8.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9.孵化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10.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11.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情况说明; 12.提供入孵企业名录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13.孵化器为入孵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证明材料; 1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的,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孵化器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为在孵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孵化器应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鼓励建立专业型孵化器,优先支持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型孵化器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在孵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2个月。自治区级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0%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者,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科技部推荐;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实行半年报制度。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将辖区内自治区级孵化器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于每年的7月31和次年的1月31日前报送给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择优安排科技经费,支持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3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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