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评审量化评分标准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0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 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3.起草说明 联系人:程少春 电子邮箱:1095128360@qq.com 联系电话:0571-87058426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政编码: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6日 附件1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包含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含转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次年起并在有效期内申报。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根据本评价条件和《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价,经充分审议,最终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部门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中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由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单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遵守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职尽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二)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按规定完成近3个年度会计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为从事与会计师职务相关工作,下同)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10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取得学历(或学位)前后的会计师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四)近五年内具有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优秀人才,不受学历(学位)、资历限制: 1.在全国500强企业或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下同)担任主要负责人、分管会计工作的领导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2.获得财政部或浙江省财政厅颁发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 3.获得财政部或浙江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证书。 4.获得省部级三等或设区市(厅)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持人。 第八条 转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一)熟悉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后或近5年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或主编(执笔)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教材等;或主持(执笔)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科研课题并结题,课题具有较高应用价值。 (二)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申报人员,可提交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后或近5年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视同非《会计研究》或《财务与会计》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在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业务骨干以上人员,并能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或主持某项重要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业绩与成果是指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后或近5年取得的。申报人员应在下述业绩与成果中选择最具代表性的2大项进行申报,并提供业绩材料及相应的佐证材料(包含领导批示、同行评价、表彰、奖励、通报、推广应用等材料)。 (一)主持或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实施后成效明显。 (二)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团队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明显。 (四)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年度审计、税务咨询、资产评估、基建审价、管理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签署的相关专业报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在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并实施后效果明显或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务会计类专业教学或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网站或主要公共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取得《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取得《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在申报材料中瞒报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处分、处罚,或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二)“全国500强企业”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本年度(申报结束时,当年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为准)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上的企业。 (三)“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著作、译作。 (四)“艰苦边远地区”是指衢州、丽水两市所辖县(市、区)和淳安、永嘉、平阳、苍南、龙港、文成、泰顺、武义、磐安、三门、天台、仙居等山区县以及舟山市所辖县(区)、温州市洞头区等海岛县(区)。 (五)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同时废止。 附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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