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533号提案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1]114号 2021-06-06 李元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培育我省新经济支持新业态灵活用工的提案》(第5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进一步推动办税制度改革、实现智慧办税”和“通过建议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让自由职业者以经营者的身份参照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办理各项税务业务”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针对平台企业特点以及涉税风险,我局一直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努力企业涉税诉求提供最大限度的服务和支持。 近年来,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等相关规定,把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方面,坚持线上线下政策一致性原则,严格落实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主动了解企业需求,积极开展税收宣传辅导,从加强征管、提高服务和对接系统等多方面,不断满足平台企业合理诉求。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则可以按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按规定享受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政策未予明确。我们将按照上述规定,积极协助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办理各项税务业务,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及其相关厅局汇报沟通,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推动灵活用工平台企业诉求得到合理解决,并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支持平台经济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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