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96号建议的答复 内税函[2021]272号 2021-6-24 田竹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乌海市物流业发展防止税源外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物流行业属于中国国民经济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性服务产业,对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优化经济流程、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内需、保证社会生产生活供给等都具有全局性的积极影响。国家为了支持物流行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是自2018年5月1日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由10%降低为9%。内蒙古税务局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充分释放税收红利,2018年5月1日以来累计为交通运输业减收增值税3.91亿元,为运输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税收政策环境。 二是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及时性,内蒙古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及时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开展了宣传辅导工作,辅导面已达100%,具备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自愿开展试点。 三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截至目前,内蒙古税务局已经为3.12万台挂车减征车购税0.92亿元,发挥了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四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此项政策我区已免征增值税0.31亿元,支持了自治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落实落细各项税收政策,搭建了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您的建议“自治区从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升级上给予乌海市差别化政策,以乌海市为试点,参照湖北、江苏、安徽等省份给予网络货运平台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防止自治区物流业税源流失,促进物流业繁荣发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给予如下答复: 一是地方没有制定税收先征后返的权限。《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二是支持乌海市物流业发展,防止自治区物流业税源流失应多措并举,特别是要严厉打击恶性税收竞争和破坏正常税收秩序行为。 下一步,财政厅、税务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跟踪,持续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减轻物流企业负担,助推物流产业的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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