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兰州市范围实行涉税业务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9-9 税屋提示——依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工作要求,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9月12日起,在兰州市范围实行纳税人办理部分国税涉税事项的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实行涉税业务通办区域范围 纳税人在兰州市范围内(包括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不受区域限制,就近选择县(区)国税局设立的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部分涉税业务(见附件1)。 二、试点涉税业务通办的纳税人范围 试点涉税业务通办的纳税人是指在兰州市所属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试点通办的涉税业务范围 试点通办的涉税业务范围主要是指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代开、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综合业务、宣传咨询等7类48个服务事项(见附件2)。 上述业务范围中的下列特殊事项暂不实行“全市通办”: 1.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 2.涉及税款缴纳的通办事项,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4.纳税评估自行补正申报。 5.增值税、消费税一窗式比对不符申报。 6.涉及稽查查补税款的事项。 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兰州市范围试点“全市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2日起施行,公告内容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 1兰州市范围受理“全市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一览表.doc 2兰州市范围试点“全市通办”业务清单.doc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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