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社[2012]223号 2012-11-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到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考虑到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较快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丁简称省(区、市)省以下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对《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中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调整如下: 一、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要求 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地方财政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在次年6月底前结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具体接以下公式核拨: 结算某省(区、市)上年补助资金数额=该省(区、市)截至上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上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因地方财政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上年已预拨补助资金-应扣减违规资金。 其中: 因地方财政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截至上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上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上年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率)*10% 上年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率=地方各级财政上年9月底前实际到位资金数(省、市、县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合计数)/上年地方各级财政应到位资金数*100%. 上年地方各级财政应到位资金数=该省(区、市)截至上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国家统一规定的上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上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中部六省243个县(区、市)、江西省赣州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央财政按照西部地区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名单见附件7)。对同一省份享受不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县(市、区),分类别考核结算补助资金。 扣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补足,以保证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上报要求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向财政部、人力贤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上报《XX省(区、市)关于申请20XX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需向三部门上报的附表调整为附件1和附件2。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附表调整为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专员办根据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和拨款凭证等有关材料重点对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进行审核,次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各省(区、市)应在次年3月底前将附件6及专员办审核意见一同上报三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地上报申请材料。要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信息比对,提升审核技术手段,切实落实对参保(合)人数、资金到位率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坚决杜绝重复参保、重夏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的发生。对未能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的,以及对经专员办审核发现有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的,三部门将予以通报,省级财政、人力贵源社会保障和1生部门需专门向三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明。中央财政除据实扣减补助资金外,还将按重复申报、虚报人数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追加扣减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扣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谁重夏申报、虚报,谁补足”的原则,由虚报的地方财政负责补足。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专员办要认真落实财社[2011]285号文件的要求,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每年抽查1-3个县,核查参保(合)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基金使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统一组织专项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的其他问题,仍按财社[2011]2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2012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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