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27号 2009-09-27 广东、深圳银监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以下简称CEPA补充协议六),现就港澳银行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日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接受香港银行、澳门银行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分行或香港银行、澳门银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分行(以下简称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的申请。 二、审批条件鉴于异地支行的特殊性,除参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和相关行政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外,还应关注申请人的下列条件:(一)风险可控,审慎经营;(二)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三)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同时,鼓励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到经济欠发达或金融服务不充分的粤东、粤西、粤北等非珠三角地区设立异地支行。 三、申请程序港澳银行在粤分行(申请人)与其申请拟设异地支行属同一银监局管辖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拟设地银监分局。港澳银行在粤分行(申请人)与拟设异地支行不属同一银监局管辖的,申请人应在与所在地银监局充分沟通之后,向拟设异地支行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及拟设异地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拟设异地支行所在地银监局负责审批,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征求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意见。 四、日常监管异地支行应接受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监管,并按监管要求向其报送相关资料;港澳银行在粤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应负责关注和监督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对所设异地支行的支持度和管理能力。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联系。 中国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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