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发[2008]70号 2008-05-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市级税务机关编号并向基层税务机关发放。基层税务机关在给购货方发放时实行一笔购货业务发放一份《证明单》。 《证明单》号码中第1、2位为我省行政区划代码“14”,第1、2、3、4位为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市在编号时不得出现重号。 二、《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如有需要可向省局领取。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证明单》的使用管理,强化对《证明单》整个使用及流转过程的监督。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0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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