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通地税规[2011]4号 2011-09-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三款“建筑安装业1.2%”、“上述行业月营业额在12000元以下(不含)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失效。其余有效。
一、领取营业执照的定期定额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商业经营户 0.3%; (二)从事工业制造、工业性加工的经营户 0.6%; (三)[部分失效]从事旅馆业、 (四)从事餐饮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的经营户 1.2%; (五)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户 1.5%; (六)其他行业 1.2%。 [部分失效] 二、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标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达到最低标准的,不予调整;应税所得率高于最低标准的,统一按照不低于20%的幅度下降应税所得率,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三、《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通知》(通地税发[2004]203号)、《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综合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地税发[2004]87号)第三十三条、《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标准的通知通地税发》([2009]187号)、《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安利产品的经销商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函[2004]15号)予以作废。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2011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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