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购置固定资产的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偷逃所得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1.案例简介: 1998年4月,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199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结算时,发现该企业1997年 财务费用 支出较1996年和1995年有较大增长,增长比例达30%。因此决定对其财务费用明细账进行审查,发现财务费用增长迅速的主要原因在于利息支出过大...

    1.案例简介:

    1998年4月,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199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结算时,发现该企业1997年“财务费用”支出较1996年和1995年有较大增长,增长比例达30%。因此决定对其财务费用明细账进行审查,发现财务费用增长迅速的主要原因在于利息支出过大。稽查人员于是调阅了“长期负债”、“短债负债”账户,对每笔利息支出的对应关系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曾从银行获得一笔200万元的贷款,用于新生产线的引进与安装。该企业1996年将此项贷款利息25万元记入了“在建工程”,而1997年却将贷款利息25万元计入了“财务费用”。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获得的长期借款、长期债券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置安装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或计提的利息支出应记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资产交付使用后,借款尚未到期,所应支付的利息或计提的利息支出可以记入“财务费用”。因此该企业

    ①在设备安装期间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②设备安装、购建后,直至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支出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记入“在建工程”的利息支出,只能在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摊销,而不能一次性列为“财务费用”。

    该企业在明知应作何账务处理的情况下,故意将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是明显的偷税行为。除了补交8.25万元(250000×33%)的所得税税款以外,根据原《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还应处以所偷税额2倍的罚款。

    3.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    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0
   
    借:所得税8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2500
   
    借: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165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2500
      贷:银行存款    247500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